生活服务
文章内容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服务 > 文章内容
为母婴安全保驾护航 宁夏“五色”评估妊娠风险
日期:2018-01-05 点击率:902

 

     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是孕产期保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保障母婴安全,1月4日,记者从自治区卫计委获悉,近日我区出台《宁夏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即日起开始实施。

 

    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对怀孕至产后42天的妇女进行妊娠相关风险的筛查、评估分级和管理,及时发现、干预影响妊娠的风险因素,防范不良妊娠结局,保障母婴安全。

 

 1.确保每一位孕产妇享受相应服务

     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是针对在我区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就诊的所有孕产妇(包括外省户籍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妊娠风险评估分级、妊娠风险管理和产后风险评估等内容。

 

    根据《方案》,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负责建立《母子健康手册》并进行第一次产前检查,按照“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对开展相关检查及筛查不具备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必须指导孕产妇至县级医疗保健机构接受相关服务,及时随访并记录相关信息。其他医疗保健机构对首次就诊未建立《母子健康手册》(含第一次产前检查)或未进行妊娠风险筛查的孕产妇,要求立即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并将筛查结果进行记录,相关记录交给孕妇;同时指导孕产妇携带相关记录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立《母子健康手册》,由建册机构将筛查结果转录至《母子健康手册》中。

 

    我区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该《方案》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根据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服务能力确定开展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评估和管理的内容、范围,服务内容要求在辖区范围内公示、宣传;组织辖区各级机构全面开展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从早孕建卡、孕产期保健、产后访视等各个环节对怀孕至产后42天的妇女进行妊娠相关风险的筛查、评估分级和管理,及时发现、干预影响妊娠的风险因素,形成“全面筛查、分级管理、辖区追访”的筛查评估保健管理网络;落实首诊负责制,对初次进行产前保健的孕产妇,各医疗保健机构要严格按照《方案》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要求,结合本机构的服务能力规范开展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和管理,指导孕产妇及时转诊、复诊,确保每一位孕产妇均能享受到相应的服务。

 

 2.对孕产妇“五色”专案管理

     具备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社区服务站)负责妊娠风险筛查,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妊娠风险评估和管理。

 

    评估机构按照风险严重程度分别以“绿(低风险)、黄(一般风险)、橙(较高风险)、红(高风险)、紫(传染病)”5种颜色进行分级标识,并在接诊登记中填写评估结果(风险等级)及评估日期,同时将代表相应风险等级的不干胶贴粘贴在《母子健康手册》的相应位置。对标识为“黄色”及以上风险的,要求详细登记家庭住址(或户籍地址)、联系电话,以备随访。 

 

     确定为妊娠风险评估和管理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对评估妊娠风险等级为“黄色”“橙色”“红色”“紫色”的孕产妇作为重点人群纳入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保证专人专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管、集中救治,确保做到“发现一例、登记一例、报告一例、管理一例、救治一例”。尤其对“橙色”“红色”“紫色”的孕产妇,要及时上转救治,并将相关信息报送至辖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3.建两个区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

     根据《方案》,按照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工作方案,在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自治区人民医院分别成立自治区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各地市、县(区)加快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自治区将组织专家对市、县(区)级救治中心进行考核评估,对达不到自治区要求的要限期整改。

 

    此外,要充分发挥各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分片指导的职责: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负责指导银川市、石嘴山市的危重症救治工作,自治区人民医院负责指导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的危重症救治工作;各市级危重症救治中心负责指导辖区县(区)级危重症救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建立自治区-市-县(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会诊、转诊、技术指导的双向协作关系,确保转诊救治网络覆盖全部助产机构。各级危重症救治中心,尤其自治区级、市级救治中心应当按照职责切实承担起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的会诊、接诊和救治任务,按照职责分工定期指导,提升基层高危孕产妇管理水平和危急重症救治能力。紧急情况下,应当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远程指导,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动态配置。 

 

    各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要建立急救绿色通道,有专人负责接诊工作。对病情需要转运且具备转运条件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医疗机构在征得孕产妇或家属同意后,应当及时安排医务人员携带急救用品、相关病历资料随车护送转诊至上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护送的医护人员应向上级接诊机构的接诊负责人汇报病情和前期抢救情况,提供病历和抢救记录,确保有效衔接和绿色通道畅通。对于不具备转运条件的,上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应当通过电话、视频等远程指导或派员赴现场会诊、指导。全面建成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应对有序、运转高效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会诊、转诊网络。

 

 4.逐一建立或完善抢救程序与规范

     《方案》要求,对死亡孕产妇要按照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下发的《关于建立孕产妇死亡个案月报制度的通知》的要求,建立孕产妇死亡个案月报制度;加强孕产妇死亡评审,逐步开展危重孕产妇评审工作,对共性问题进行集中通报,提出指导意见并落实改进措施。落实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和管理工作,对高危孕产妇建立每月信息报送制度,全面掌握、及时调度,指导做好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和集中救治。开展产科质量安全管理,定期督导,确保母婴安全。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针对产后出血、新生儿窒息等造成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的前10位死因,组织辖区医疗保健机构制订应急预案,逐一建立或完善抢救程序与规范。各医疗保健机构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专项技能培训和快速反应团队急救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紧急剖宫产自决定手术至胎儿娩出时间(DDI)应当努力控制在30分钟以内并逐步缩短。产科医师、助产士、新生儿科医师每年至少参加1次县级及以上的针对性继续医学教育。完善产科、儿科协作机制,鼓励产科与儿科共同确定分娩时机,儿科医师按照院内会诊时限要求准时到达,确保每个分娩现场有1名经过新生儿复苏培训的专业人员在场。

                                                (来源《新消息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