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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建幼儿园首府新建小区不予办理房产登记
日期:2016-03-01 点击率:1003

    2月29日,银川市出台《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鼓励多途径扩大首府学前教育资源。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

 

    《意见》明确规定,国土部门必须将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要求和产权归属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建成后无偿移交县(区)市政府;规划部门对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必须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办园规模、占地面积等指标。

 

    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必须征求教育部门就项目总体方案和幼儿园单体建设方案的书面意见;住房建设部门监督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及地方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幼儿园。

 

    配套建设的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将园舍、场地和有关建设资料全部移交给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签字后,住建部门方可批准开发商预售房屋。

 

    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的,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

 

    对涉及学前教育用地、用房性质变更或产权转让的,未经同级教育部门同意,不予办理有关手续。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空余土地和校舍,优先用于学前教育。

 

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

 

    《意见》指出,实施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

 

    对非小区配套的民间组织建设的民办普惠幼儿园,银川市三区按1000元/平方米补助,两县一市按500元/平方米补助;银川市财政每年单列10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市级民办普惠性幼儿园教师培训。

 

    各县(市)财政也要拿出一定比例经费,用于民办学前教师培训;达到银川市示范幼儿园(含自治区示范幼儿园)标准的,按每年每生1500元的标准购买学前教育服务;达到银川市一类幼儿园标准的,每年每生1200元;达到银川市二类幼儿园标准的,每年每生1000元;达到银川市三类幼儿园标准的,每年每生800元。

 

示范园民办园“捆绑”发展

 

    《意见》要求自治区或银川市级示范园要主动承担民办薄弱幼儿园的帮扶任务,实施幼儿园共同体发展。共同体内幼儿园有取得晋级的,每晋级一所,给予帮扶的高等级公办幼儿园相应的奖励。

 

    共同体内幼儿园有取得晋级的,每晋级一所,给予帮扶的高等级幼儿园奖励5万元。对晋级的民办普惠性幼儿园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晋级为自治区示范幼儿园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晋级为银川市示范幼儿园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晋级为银川市一类幼儿园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晋级为银川市二类幼儿园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初次分类定级及三类幼儿园不予奖励。对晋级之后又降级的责令整改,不得再享受晋级奖励。

 

服务经费优先解决教师工资

 

    《意见》规定,银川市三区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由市、区按照1:1比例进行分担,两县一市自行承担。所补助和奖励的资金,要优先用于解决教师工资、“五险一金”、福利待遇及培训资金的缺口,其次用于补充设施设备的购置、改善办学条件;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

                                                                                                 (来源:《新消息报》)